原州区开城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施城乡统筹,服务“两型”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房用地面积是指住房垂直投影占地面积;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院落等用地。
第四条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宅基地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宅基地用地管理。
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农办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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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三)相对集中原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集中。农村建房应与村庄整治、危房改造相结合。除危房改造外,限制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实行统规、联建或宅基地换房。
(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建房条件、面积、程序、权限审批。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各区分批次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当纳入年度计划,实行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相挂钩。
第二章用地申请
第八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用地:
(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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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或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的;
(六)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农村村民)已在当地落户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住房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原有住宅用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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