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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臵暂行办法

为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以及《宁波市退役士兵安臵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86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接收对象

退役士兵接收安臵对象包括退役义务兵和退役士官。

1.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臵方式

根据不同的接收对象,分别采取扶持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两种方式实行安臵。

(一)扶持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接收安臵,给予政策扶持。

1.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区财政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照《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鄞政办发〔2012〕163号)文件执行。

2.享受自主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分城乡户籍,均可享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4号)规定的就业服务、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

3.鼓励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培训制度。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或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费,具体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1〕40号)及区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鄞政发〔2011〕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排工作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根据相关政策由我区接收安臵。各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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