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附件三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除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外资金以外的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备案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就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进行的一项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属及跨市州、跨流域项目的备案工作,市州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所属及跨县(市、区)、跨流域项目的备案工作,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1—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未完,全文共1733字,当前显示5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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