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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

为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按照全省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会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

明确权属是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工程范围包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以下统称为权属主体)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含国管工程),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

1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

(二)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

(三)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

(四)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上述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应推行专业化管理,其权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另行确定。

二、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

(一)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一般以乡镇、行政村为改革单元组织推进,也可以同类型工程为改革单元组织实施。各地应按改革单元,收集或形成以下相关资料,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支撑。

1、水利普查成果资料

2、建设管理资料。历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设计、竣工验收、权属移交、运行管护资料。

3、权属证明材料。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调解书、判决、裁定等;能印证原有

2工程权属的协议、议事纪要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互换、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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