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B证备案5篇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一、办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二、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负责制卡;上海市公安局,负责签发。
(二)审批内容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三)法律效力
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在社会保险、子女就读等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审批对象
自然人
三、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并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
2、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
3、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五、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推荐的专业翻译机构翻译。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的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原件1份纸质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公函原件1份纸质
3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台港、澳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纸质
(未完,全文共2922字,当前显示96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