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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

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六年四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一)逐步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3〕23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与原企业逐步分离,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牌子,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24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现有机构、人员编制基础上,按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6‰相应增加聘用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企业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经费、管理服务经费和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可根据接收管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方式

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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