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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事业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艺术表演团(队)、民办艺术学院(校)、老年文化大学、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民办图书馆(室)、民办博物馆(院)、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收藏馆(室)、民办艺术研究院(所)、民办文化网络中心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活动的非企业性社会组织。

二、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拟定需先经审查和登记机关预审同意,然后申办单位负责人应向文化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估算情况材料;

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

5、章程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7、与开展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它设施清单等

三、文化局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对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申请人持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文件及有关材料,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到民政局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向文化局提供《条例》规定的其它文件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营业性艺术演展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一、设置营业性文艺演展场所,设立营业性演展团体申办程序:

1、由场所或团体负责人向文化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⑴、设立申请书;

⑵、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⑶、负责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或镇乡政府同意申办的批文;⑷、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⑸、按规定具备的开办资金验资证明;

⑹、场所(演展场所或演展团体的办公室、排练场)产权或使用证明;⑺、开办活动所需器材设备清单;

⑻、申办演展场所需提供场所建筑图纸及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⑼、申办演展团体需提供演(职)员名单及有关艺(技)术水平的证明,经审查准予演出的节目单等。

2、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逐一审查完毕

3、审查合格的演展场所,发给《营业性演展(场所)许可证》;审查合格的演展团体,发给《营业性演出(展览)许可证》

4、申请人持《许可证》副本,到县工商行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民间交流演展活动

1、县外艺术表演(展览)团体(或个人)在本县境内举行演展活动,须于演展活动举行前三天,向文化局提供演展团体(或个人)所在地文化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性演(展)许可证》;演展节目材料;演展广告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或内江市文化行政机关(按不同要求)开具的演展介绍信等。经审查合格,由文化局向指定演出场所开出演展介绍信。

2、本县演展团体(或个人)在县内县外举办演展活动,凭本局颁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性演(展)许可证》,演展节目材料,演展广告稿,节目材料等,在本局办理到县内指定场所或出县演出介绍

营业性新闻出版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一、营业性新闻出版活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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