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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2〕896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有专业要求的,还应当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监督准备和首次监督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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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管理部门在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内容:

(一)应当办理的报建、承发包(招投标)手续已办理完成;

(二)需要进行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已完成登记备案;

(四)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现场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已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结完成监督手续后,明确专人负责与建设工程的日常联系、工程监督资料的日常保管和监督档案归档。

第七条建设工程办结完成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后,监督机构组织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监督人员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并发放监督告知书。监督告知书的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管理相对事项要求、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和需要配合监督检查的说明。

第八条首次监督工作会议后,监督人员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大小,结合监督管理相关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是监督工作实施开展的指导性文件。监督计划的内容包括监督组织形式、抽查方式、抽查重点、抽查次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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