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沪建安质监[2008]第019号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市建工、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单位、有关建材生产企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严肃查处和打击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各方的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使用、检测等各环节质量行为,培育扬优治劣的建材市场氛围,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材质量专项整治贯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长效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原则,重点突出企业自查自纠,监督查处,总结完善三个环节。通过专项整治,对查实的假冒伪劣、存有严重质量隐患的建材生产企业吊销备案登记,清出上海建筑建材市场,并移送市工商、技监部门依法查处:处罚、处理,曝光、通报在建材生产、采购、检测、使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
二、整治行动实施步骤
(--)组织动员(2008年3月上旬)
市安质监总站将分别召开全市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各行业协会,各建材生产企业及施工企业管理大口单位会议,对本次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布置。
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向受监工程布置专项整治工作,各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动员,布置行业内自律自查工作。
(二)自查整改(2008年3月中旬)
各建材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措施并实施整改。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08年3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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