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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北极星专题2009-08-1115:32:29阅读32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2003年4月2日13:33来源: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对于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五条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运行。

第二章质量监曾机构与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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