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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兵团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和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兵团、师(市)、团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兵团各级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兵团水利部门负责全兵团的水土保持工作。

团级以上行政单位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觉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水土保持技术,提供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兵团团级以上行政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九条兵团负责对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

变化趋势以及防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第十条各师(市)水利局应当会同师(市)及地方有关部门,依据兵团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出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预防区:

(一)山区天然林、天然草原;

(二)河流的产流区、汇流区、河谷滩地天然林草、重要湿地;

(三)绿洲边缘荒漠林、荒漠草原;

(四)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其他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较为脆弱、敏感的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治理区:

(一)绿洲外围风沙防治区;

(二)河流沿岸水蚀区、湖泊周边区;

(三)其他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或者下游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第十三条兵团水土保持规划经兵团批准后,报水利部进行备案,师(市)水土保持规划经师批准后报兵团水利局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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