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根据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不满五万平方米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满五万立方米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下列主要内容:
(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
(五)水土保持监测(报告表除外);
(六)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八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质量。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深度,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和工程建设进展相一致。
对于审批制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按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深度要求编制。
对于备案制、不需办理立项手续、重新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根据主体工程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资料和工程进展情况编制。
对于已建、在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项目及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按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由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由州(地、市)、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不需要办理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活动,其水土保持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须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至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一)工业园区、开发区、城镇新区等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经营性取土、挖砂、采石;
(三)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移民安置区;
(四)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农林开发。
(未完,全文共4997字,当前显示147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