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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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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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