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吉安市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市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与管理,引导骨灰集中安葬,整治乱埋乱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吉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益性墓地包括骨灰堂,是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为辖区居民遗体火化后提供非营利性的骨灰安葬设施,以减轻群众丧事负担。
第三条建设城市公益性墓地,由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和吉安市民政局审核后,由省民政厅审批。
申请单位要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2.当地国土、建设、环保、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3.当地政府批准文书、立项报告和建设规划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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