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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中区分5类常用税法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直接收款—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行器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的,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记录完整、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但可以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

6.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消费税

(1)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

(2)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注意】

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区别是。代扣代缴是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同时扣收税款,而代收代缴是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收取税款。

7.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1.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范围不包括: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村小商贩。)2.办理开户登记注意:不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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