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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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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日期:2008-10-08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和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资助事项、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我市重大专利项目;

(三)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四)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和著作权(版权)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逾2年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条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项目建设。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二)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四)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六)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十二条发明专利申请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最高补贴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补贴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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