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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客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府[2015]46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促进创客发展的政策,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资金实际需求,每年安排创客资金促进创客发展。

第三条创客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透明高效、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下达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二)对创客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合规性复核,会签下达创客资金项目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三)监督检查创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创客资金绩效检查或者再评价

第五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创客资金支出计划;

(二)编制创客资金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开展创客资金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和公示工作,编制创客资金项目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创客资金项目计划;

(三)按职能分工,跟踪项目实施、验收及工作考核,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制定项目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自有资金;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四)对获得的创客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调研、统计等工作;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创客资金资助对象为: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依托于本市商事主体、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从事创客研发项目的个人;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客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二)项目单位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或者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资助的情形

第九条创客资金重点资助以下项目:

(一)建设完善创客空间

1.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或者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2.对减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的单个创客空间,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3.对孵化器建设和能力提升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4.对创客空间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等,予以不超过购置费用、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培育创客人才队伍

5.支持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的项目,予以单项最高5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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