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系列(职称)工作总结
2013年内蒙古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发[2010]86号)精神,现将自治区档案系列2013年职称评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符合评审条件人员。
(二)离退休后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
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政策
(一)评审条件执行1999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馆员评审条件。
(二)研究馆员委托国家档案局代评,有关评审条件请查询国家档案局网站。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使用,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三、破格申报的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的限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档案论文投稿咨询:869702190。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5、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7、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2、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三)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四)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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