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大全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会议由司法所长主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调委会主任参加,并做好记录,写出排查工作报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城镇要每栋楼设立一名信息员,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信息员名册。司法所要掌握信息员的总数,对信息员定期指导和培训。
3、要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法,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重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4、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对于即将激化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解,再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街道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分析疏理,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掌握社情民意。对重要情况的分析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6、坚持边排查边调解,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纠纷要当场调解;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解。街道要将分类调解流程在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7、对超出人民调解组织能力或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予以配合。
8、对排查不力或人为延误调解时机而使矛盾纠纷激化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级追究司法行政机关失职人员的责任。
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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