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执行)办法
武汉市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通基本建设管理,实现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规范化,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结合本币交通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力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系指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及所属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客货站场和委属企事l年性的基本建设项目,捡“四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资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管理的要求,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开工矿分工程验收的管理。
第三条凡本市交通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及交通部重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武汉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全市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工管部门。区交通局接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基本建设管理。市公路管理处、航务管理处、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工
作。
市交委审计部门按市交委印发的大交通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实行开工前、建设期、
竣工决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市交委监察部门按规定的职权对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资企管理、工程质量等进行执
法监察。
市交通质量监督站按质量监督有关规定,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施从勘洲整计到竣工验
收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业主)应根据本市长远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在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交通基本建设项日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4.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利步估计。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业工)按行业行业归口报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邀请质量监督及有关部门同时参入评审。
第七条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业主)报送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将项目建议书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市交委,由市交委计划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
进行复审。
第八条市交委计划部门将复审意见,上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既为立项。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管理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单位(业主)和有关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交通基本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的背景和依据;
2、工代建设规模。市场预测和确定依据;
3、主要设备和建设标准;
4、资源,原料,动力,运输,供水等配套条件;
5、建设地点,工程布置方案,占地面积;
6、项目设计方案,协作配套条件;
7、环保,规划,抗震,防洪,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10、经济评估和社会效益分析;
11、研究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业主)将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业主归口报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和初审,并邀请质量监督及有关部门同时参入初审。
第十二条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业主)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了初审意见,上报市交委;由市交委计划利问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进行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工程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交通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是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
准确的设计资料,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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