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业务规定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青残联会发„2007‟151号)
各州(市、地)残联、财政局、地税局,各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5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大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依法进行、全面覆盖和足额征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现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率达不到1.5%比例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驻青、外省市驻青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二、征收办法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事业(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均由所属行政区划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具体办法按照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金额和省地税局下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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