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政策
安政办发〔2010〕10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
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
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职工医疗需求,努力减轻重大病患者医疗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遵循的原则:
(一)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参
保人相应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筹资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救助基金单独建账,封闭运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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