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政策
《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及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问答
一、市政府刚下发的《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及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1]37号)(以下称《实施意见》)在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上有什么新的规定。
《实施意见》再次明确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施意见》规定了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自2011年7月1日起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是我市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的一个突破。
二、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其单位的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实施意见》规定,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何规定。
我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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