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大道青湾安置房建设项目
七星关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区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0〕5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38号)、《贵州省社会救助局关于提高城乡医疗救助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黔民救发〔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区户籍并且在本区范围内居住的城乡居民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对因患重大疾病,家庭或个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或者经相关医疗救济途径报销(救助)后,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困难城乡居民,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救助的制度。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扎实有效,稳步推进的原则;
(四)多方筹资,多种形式,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第二章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对象: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病患者;
(二)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户中的病患者;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60年代初精简退职回农村居住的困难老职工中的重病、大病患者;
(五)在乡优抚对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大病患者;
(六)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参保对象;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中的病患者,经济困难的节育并发症患者;
(八)农村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受害者;
(九)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应予以救助的其他病患者。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或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赔付责任人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康复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有以下方式:
(一)基本医疗费用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区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各项医疗费用上兑现公开承诺的减免。
(二)常用药品优惠供给。广泛动员、鼓励城乡社会信誉好、运营规范且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医药销售企业积极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活动,为救助对象优惠供给优质低价的常用药品。
(三)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对本办法第五条中第一类救助对象全额资助,其他对象视情况适当资助部分。
(四)医疗费用救助。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费用后,个人承担部分仍然困难的,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救助。
医疗费用救助由区民政部门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城乡医疗救助方式有以下几种:
1、临时救助。对医疗费用低但无力支付的城乡居民,酌情给予临时救助。
2、医后救助。对已经治愈出院的城乡居民,按照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资金。
3、医前救助和医中救助。对无力垫付入院费用或者已入院治疗但无力继续交纳后续住院费用的特殊困难的城乡居民,由医院出具疾病证明和需交款的费用金额,经区民政局研究后酌情预拨救助资金。
第八条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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