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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海珠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提供和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中央行政机关派驻本区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机关和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共享政务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1容上不一致的,由责任采集部门负责核准和更新。

第七条行政机关根据履行法定职权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公众发布或向其他部门转让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非经法定授权,不得利用共享政府信息牟利。

第八条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政府信息共享,应当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之间共享政府信息,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共享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的采集、核准、更新和共享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

各共享部门需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并报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查。

共享信息的责任采集部门应当确保其采集与提供的政府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

各部门之间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共享应当通过法定共享平台实现,不得另行建设用于数据交换的平台、接口或系统。

各部门应当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信息共享的制度障碍。

-3出生医学证号、新生儿姓名、性别、性别代码、健康状况、健康状况代码、母亲姓名、母亲公民身份号码、父亲姓名、父亲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证明发出时间、证明发出单位。


(未完,全文共3278字,当前显示9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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