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黄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和《黄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黄政发〔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经济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家庭缴费为主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州区境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乡镇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和长期进城务工人员随住非从业家属也可参加。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黄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黄冈城区(包括黄冈经济开发区)的城镇低保人员、黄州区属中小学学生儿童(包括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黄州区所属乡镇(路口、堵城、陶店、陈策楼、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
第五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组织和办理登记参保等工作。学校幼儿园学生、儿童应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六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将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对基金实行管理和监督。
(二)地税部门本着便民的原则,负责及时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
(三)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保的组织和宣传,协助做好登记参保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五)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
(六)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城镇居民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七)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负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及价格的监督。
(八)广播电视部门、新闻单位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
第七条建立与服务人群和服务量挂钩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配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纳入金保工程建设整体规划、优先实施,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财政承受能力分别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2008年的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220元/人年,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110元/人年。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困难群体倾斜。家庭应缴保险费按保险年度缴纳,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预算年度拨付。区财政承担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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