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产品输入配额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
禽畜产品输入配额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2-06【正
文】
禽畜产品输入配额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禽畜产品输入配额(以下简称输入配额),指依国际经贸组织规范、协定、协议或贸易谈判承诺事项,对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或特定国家、地区生产之特定禽畜产品在特定期间订定准许进口之数量。
前项特定禽畜产品包括下列范围:
一鸡肉。
二猪腹肉及其他管制切割肉。
三猪杂碎。
四牛杂碎。
五牛肉。
第3条
输入配额之核配,由经济部委任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为之。
第4条
输入配额之受配对象如下:
一鸡肉。具鸡肉进口实绩之出进口厂商、具鸡肉或鸡杂碎出口实绩之肉品加工厂或相关产业团体会员。
二猪腹肉及其他管制切割肉、猪杂碎。具猪肉或猪杂碎进口实绩之出进口厂商、出口实绩之肉品加工厂、养猪业者、猪肉商或相关产业团体会员。
三牛杂碎。具牛肉或牛杂碎进口实绩之出进口厂商、养牛农民或团体。
四牛肉。已向贸易局登记之出进口厂商。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受配对象无法达成协议时,贸易局得指定特定法人或团体办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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