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5篇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预[2008]38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下同)筹集、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建立的、专项用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以及地方财政通过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开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中央财政在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之外,通过调整预算结构安排的向灾区倾斜的相关支出,其预算管理和科目列示办法不变。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按资金渠道分别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反映。下级财政未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上级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补助,下级财政应对该项补助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条
受灾地区和承担对口支援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筹措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
第五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筹集:
(一)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
(三)调用预算外资金;
(四)接受国外捐赠;
(五)接受国内捐赠(包括港、澳、台地区);
(六)其他资金。
第六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下列资金,在2008年、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以下科目反映:
(一)收到的国内外捐款(含按规定变价处理的捐赠物资变价收入),在“其他收入”103990103项“汶川地震捐赠收入”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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