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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设立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全县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节能办”)、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四)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

(五)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七)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培训交流、考察学习等节能专项工作;

(八)其他节能推进工作。第五条扶持政策

(一)节能改造项目

对列入年度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企业(单位)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针织染整行业节能项目(包括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非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且节能效果达到20%以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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