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不详
来源:产业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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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安排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三条节能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已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审(验收)企业的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
第四条节能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二)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示范项目;
(三)清洁生产审核及示范项目;
(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五条资金安排主要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按节能量奖励的方式,同一个项目当年只采取一种方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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