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公布日期:2009-11-10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状况:有效失效日期:--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理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体制,规范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洁、维护和使用,保障安全运行及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及《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江府办[2007]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市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局、各区(蓬江、江海、新会区,下同)市政局(或城管局)负责市区(包括辖下各镇、街道)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各区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市区(包括辖下各镇、街道)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工作。市和各区的规划、建设、环保、房产、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当水压要求超出市政自来水服务正常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规划选址必须执行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符合《江门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同时应该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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