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房屋拆迁条例
关于印发的通知
佛府[1998]071号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佛山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区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道观、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第六条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市区房屋拆迁工作和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以及公安、工商、建委、国土、环保、城建、供水、供电、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市区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市区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九条市区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十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市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四)市规划处核定的拆迁范围绿线图;
(五)市国土局同意拆迁用地的批文;
(六)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含拆迁建设资金证明、拆迁方式、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
拆迁自有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发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将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在拆迁现场予以通告,并登报告示和通知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拆迁人凭房屋拆迁许可证,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索取拆迁范围内的在册户籍人员名单。公安部门应将拆迁范围内的在册户籍人员列册提供给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
在拆迁期限内,公安部门应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入户或分户手续。因出生、婚姻、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应办理入户或分户手续的,公安部门应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自拆迁通告公布之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登记手续。原有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的,不再续期;经营期限未满的,被拆迁人应自动办理注销手续或变更经营地址。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可采用统一拆迁、委托拆迁、自行拆迁三种形式。
城市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综合性开发的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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