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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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江人社发〔2013〕70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江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是江门市或从江门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江门市,但不含大专院校外市生源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市、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江门市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江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随军到当地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江门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江门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江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文确定的边远
一、
二、
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文规定的
一、二类岛屿范围。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江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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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时获得三等功,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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