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9号文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五条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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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须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在核定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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