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广州市安置条件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规定,现将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广州市安置的条件公布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广州市安置:
(一)转业干部原籍是广州市或者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
(三)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到广州市且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广州市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未婚或离异的转业干部驻军在广州且比照已婚情形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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