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
珠海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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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我市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都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责任和义务.凡是组织、人事、军转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完成。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我市可接收安置:
(一)入伍时户口在我市的;
(二)驻珠部队(不含驻我市办事处、军办企业)双军人中的一方转业到我市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三)双军人同时转业,有一方年满四十周岁,并在我市驻军连续八年以上的;
(四)双军人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年满三十五周岁,并在我市驻军连续五年以上的;
(五)配偶有我市常住户口连续五年以上的。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适当照顾安置:
(一)配偶在我市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属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到我市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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