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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的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市,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和沿海欠发达县,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

2、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在200万元以上。

3、中介组织。加入组织人数在200人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沿海地区年销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年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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