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用镇信用村创建活动方案
信用社(银行)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乡镇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转变粗放型经营模式,增强全市农村信用社员工和农民诚实守信意识,努力建设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文明信用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市广大农村开展创建、评选“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企业”“文明信用工商户”活动。
第三条实施“文明信用工程”的对象是全市的乡镇、村、农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组织实施“文明信用工程”,纳入全市道德建设的总体目标,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农信系统的整体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五条“文明信用乡镇”条件
(一)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组织协调有力,开展广泛;
(二)认真抓好农民诚信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群众信用意识强,社会风气良好;
(三)有6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文明信用村”标准,与农村信用社贷款有关系的“aa”级以上企业超过辖内企业总数的50%;
(四)农村信用社所增贷款收贷、收息率达到99%以上,单个信用社不良贷款控制在13%以下;
(五)无非法集资和非法借贷活动;
(六)无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和恶意欠息行为;
(七)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
第六条“文明信用村”条件
(一)村委会班子对创建活动重视,组织发动广泛;
(二)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村民风气正,诚实守信意识强;
(三)村委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记录;
(四)入股社员户数达到50%以上;
(五)有80%以上的农户被评为“文明信用户”;
(六)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七条“文明信用户”条件
(一)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经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或信用社入股社员;
(二)诚实守信,在村里威信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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