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立驰名商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池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池州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服务地方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池州市工商局负责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县工商局、区工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池州市著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
市工商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组成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池州市著名商标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本市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争创池州市著名商标,努力提高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第六条申请认定池州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以上且商标权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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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大,效果较显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五)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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