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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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江西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及个案认定的原则。认定时应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著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五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
第六条认委会人选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委员人数为单数。认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核“江西省著名商标”申请。
认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认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著名商标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异议的复核;
(三)复审申请材料;
(四)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八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意见;
(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一并与申请材料送认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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