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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等任务的主要条件之一。为使我院的仪器设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计划供应,合理调配,勤俭节约,发挥效益及完善制度。

第三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接受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都要按规定编入该部门的仪器设备账册。

第四条全院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审、购置、对上审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核查、监督、报损、报废、赔偿及维修等均由教务处设备科统—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各系(室)、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教学和科研)的实际情况和学院财力的实际可能,制订出一个合乎实际的添置教学仪器设备的长远规划,并报教务处设备科备案。第六条各系(室)、部门要根据长远规划和本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本年度经费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各系(室)、部门的下年度购置计划,应在当年11月底前交教务处设备科,由教务处设备科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和主管处、院长,作为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依据。

第八条计财处应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经费总额通知教务处设备科。教务处设备科根据院各学科的发展规划及各部门的年度购置计划(参考经费总额)进行划块,编制全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通知各系(室)。

第九条教务处设备科根据实际经费并会同各系(室)商定,编制出年度采购计划,在主管处长批准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

第十条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作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报告,若条件许可,按规定逐级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提出采购的系(室)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并选型,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技术指标、数量等必须写清楚,凡有其他代用或几种可以通用的产品,应在购置计划中注明,以便采购不到计划产品时,改购注明的代用或通用产品。第十二条凡是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对仪器设备性能不了解,而盲目申请购置造成浪费的,均应追究申请单位和个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作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以下权限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由教务处设备科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由教务处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章采购

第十四条按规定审批后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教务处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按院文件规定安排采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会同使用单位专业人员一同进行采购。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必须按批准计划的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及时采购。采购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变更计划,须请示有关领导和申报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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