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八师农牧团场规划管理办法
附件1:
农六师五家渠市农牧团场落实土地
长期固定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长期固定政策,确立承包职工家庭的承包主体地位,保障承包职工的各项权利,根据《兵团党委、兵团关于进一步完善“1+3”文件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新兵党发〔2006〕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长期固定的基本原则
(一)落实土地长期固定政策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民所有制农业连队要结合连队土地资源规模,首先保证承包职工获得定额管理的土地面积并实行长期固定。
(二)全民所有制农业连队土地长期固定应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充分调动职工向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五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种植、统一机械化、统一栽培技术标准、统一销售服务),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
(三)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长期固定遵循“参照地方,尊重历史,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
二、土地长期固定的相关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连队土地长期固定的对象是农牧职工,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长期固定的对象是集体所有制农户的家庭成员。
(二)以粮棉作物为主的全民所有制连队,职工承包的土地应当固定在一块条田内;以园艺作物为主的连队,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固定土地。
(三)对轮作倒茬要求严格且作物品种相对较多的连队,承包职工土地固定后,若调整作物结构,应在连队协调下,由职工自主、自愿协商解决。
全民所有制职工土地长期固定坚持30年不变政策,具体固定期限可与承包职工距法定
退休年龄的年限保持一致。在承包职工获得土地长期固定使用权的基础上,团场须与承包职工分期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为3-5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种植大宗农作物的,还须与团场签订大宗农产品定单合同。
(四)地少人多的全民所有制连队,土地长期固定面积可按承包职工平均占有量固定。地多人少的全民所有制连队,确保承包职工取得定额管理面积并长期固定,若有剩余土地(含职工退休交回的土地),应优先固定给新增职工。在此前提下,可以公开竞标方式面向社会发包,这部分土地不能长期固定,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流转,承包经营合同一年一定,土地承包费一次性交清,生产费用全额自理,种植大宗农产品的,还须与团场签订大宗农产品订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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