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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泸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泸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一条配套费是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之一,其收、管、用纳入财政资金管理,接受监察、审计的监督。

第二条配套费按照国发〔1998〕34号、川价费〔2001〕157号、泸市府函〔2004〕45号文件规定,按建设面积收取,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经规建局核实情况后,按规定减免并办理缴交费手续。同时将已办理减免的项目报市政府配套费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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