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
各县和河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市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和河口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的自建自用厂房、科研实验室;
(二)政府定点规划建设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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