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建设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范围为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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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第五条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其中60元为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燃气每平方米18元,热力每平方米42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公告)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前,应依据规划部门发出的〘城市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城市配套费,规划部门凭银行开具的财政部门缴费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规划部门应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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