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推荐申报鲁班奖工程结构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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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推荐申报鲁班奖工程结构质量
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争创鲁班奖工程创优活动,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强过程控制,不断提高结构工程质量,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要求,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争创鲁班奖的工程,对建筑工程及其他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的结构质量评价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推荐鲁班奖工程结构质量评价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指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结构质量评价坚持“验评分离”的原则,根据结构工程施工进度情况,由专家组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验收规范,分阶段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质量评价。
第五条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必须经过按本办法进行的结构质量评价。
第二章评价机构
第六条结构质量评价由协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价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评价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评价专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专业分类,在我会专家库中抽取,所有评价专家应定期培训。
第三章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结构质量评价的申报范围为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评价: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二)在前一次评价不达标的工程;
(三)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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