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委托监管银行实施监管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产业类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管银行选取方法
第三条监管银行的选取采用因素法。将我市国内商业银行分为大银行组(中、农、工、建、交、国开行6家国有控股大银行)及中小银行组。从大银行组选择3家,中小银行组按得分高低选择9家排名靠前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其中:大银行组排名靠前的2家为正式监管银行,排名第三的为候补监管银行;中小银行组排名靠前的7家为正式监管银行,排名靠后的2家为候补监管银行。
第四条根据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考评结果、再担保业务额、互保池业务额三个指标的重要程度,各赋予60%、30%、10%权重,计算1出综合得分,按得分高低选择排名靠前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第五条出现同等分数的情况下,按以下方法决定监管银行的选取:(1)总部在深圳的银行优先;(2)原监管银行优先;(3)地域分布均衡优先;(4)如经以上步骤,还不能分出次序,则通过抽签方式选取。
第三章监管银行要求
第六条监管银行以完成资金监管任务为前提,保证监管质量,在监管业务范畴内协助财政部门完成对资助企业的资料收集工作,并及时提交给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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