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主要规费介绍
1、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资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目前已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社会成员)都必须按统一政策规定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退休后都能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因为疾病和负伤,需要诊断、检查、治疗,社会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面向企业或用工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而致残、致死的职工及其家属的一种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险,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是地税机关
省政府2001年6月6日下发鄂政发〔2001〕3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规定湖北省的社会保险费从2001年7月1日起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我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是为了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的有利条件,实现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提高缴费自觉性、增强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意义重大,它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有利于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险费筹资机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征收保障金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保障金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5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9号)。
3.谁应该缴纳残保金。
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保障金。
4.保障金的具体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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