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自行采购的物资符合规定要求,使进入工程项目的物资都是合格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为工程使用所采购的物资的验证、验收、贮存和标识的控制。
3.相关文件
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定义4.1a类物资
构成工程实体,价值较高,并且直接影响工程结构质量的物资。如:水泥、钢材、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焊接材料、预制构件、钢构件、混凝土添加剂、16m㎡以上的电缆、各种高压阀门等。
4.2b类物资
构成工程实体,价值一般,可影响工程结构的物资。如。砖、砂、石、各种砌块、门窗、油漆、涂料、木制品、防腐、保温材料、卫生洁具、墙地面砖、中低压阀门、16m㎡以下的电缆、电线、周转工具、安全防护品等。
4.3c类物资
不构成工程实体,且价值较低的辅助材料。如。油燃料、氧气、乙炔等及不包括在a、b类物资内的其他物资。
供应商
指为公司提供产品或加工服务的单位(即供方)。
4.5验证
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产品规定的要求得到满足的确认。指对产品的外观观测、数量确认、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核对等。
4.6检验
本程序指对有复检要求的产品进行的取样试验。
5.管理职责5.1项目部
负责项目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管理。
负责监督、抽检各材料员物资管理情况。
负责编制工程施工、安装物资需用计划;负责公司授权的物资采购和进入本项目施工现场的物资验证、检验、标识和贮存。
6.工作程序6.1供应商评价
6.1.1合格供应商评价时机和范围
对为公司提供a类、b类材料供应商的评价,由项目部有关人员组织计划、采购、仓库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
6.1.2合格供应商评价权限和参加人员
6.1.2.1工程用特殊或新材料供应商的评价,由项目部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
6.1.3合格供应商评价的依据
6.1.3.1评价的供应商是生产厂家的,应提供下列资料的部分(四种以上,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a)企业的资质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
b)产品鉴定证明资料(包括省、市的认证或鉴定资料);c)产品质量证明;
d)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资料(包括第三方认证证书或质量手册等资料);e)产品生产能力证明资料;f)公司以前多年使用的证明资料。
6.1.3.2评价的供应商是经销商的,应提供下列资料的部分(三种以上,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a)营业许可证;
b)商品质量证明(质量保证证明资料);
c)第三方出具的同品牌产品的使用证明资料(旁证资料);d)公司以前多年使用的同品牌产品的证明资料。
6.1.3.3砂、石等地方材料供应商的评价资料(三种以上):
a)项目部的调查报告;
b)项目部的调查采样的检验报告和证明资料;c)项目部长期使用的证明资料;d)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明资料。
6.1.4根据物资采购的规定,采取招标或调查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确定。
6.1.5评价记录
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做好记录,并填写《物资供方定期评价表》,并由项
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6.1.7经评价确定为合格的供应商由物资部门计划人员填入《合格物资供方名册》,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印发采购人员。
6.1.8项目部根据需要不定期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调整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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