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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思想

本次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遵循“重在规范,加强监管,控制总量,分步实施”的原则,兼顾医药价格改革的力度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差别差率、顺加作价”的改革配套进行,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逐步扭转不合理的医药收入结构,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卫生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规定,对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各地新增项目)进行规范,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理。原各地申报试行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一律废止。

今后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严格按《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二)执行。

(二)规范检验、检查收费。除部分项目因病情需要按急诊或定量定价外,对检验项目原则上实行按检验指标统一计价,不再区分检验的方法、试剂、仪器、产地及速度快慢。对检查项目合理确定计价单位并限定计价数量。

(三)规范一次性卫生材料收费。除了可按规定收取特定的一次性材料费外,不得在价外另收其他材料费用;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

(四)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手术、治疗、护理、注射及中医推拿、针灸等技术劳务价格,同时对手术费实行“打包”计价,将原规定可外加的电刀等卫生材料费按统一标准计入手术费;降低各类检查、检验及大型仪器治疗价格。

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后,各等级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详见附件一)规定的相应价格执行,允许适当下浮,不得上浮。

三、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要求

(一)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教育,并做好政策出台后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和有关情况的信息反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制的基础上,实施住院费用每日明细清单制(详见附件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增加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便于患者监督。

(四)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安装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软件。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软件的安装工作最迟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监管软件的,暂停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资格、“价格信得过单位”评审资格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资格,并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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